貝沙灣會所使用守則

1. 會所及其所有設施只供住戶及由其陪同下的訪客使用,而會所管理人員即由大廈經理人委任管理會所事務之人仕或代表,保留限制住戶或訪客出入會所之權利。

2. 所有住戶(包括業主及租戶)必須申請及出示個人住戶証方可出入會所及使用會所設施。

3. 住戶或其訪客於進入會所後,必須遵守所有會所使用守則。

4. 住戶須對其訪客於會所內的行為、操守、失誤或疏忽負責。

5. 會所採用「先到先得」方式預約設施及服務,住戶並需預先繳交有關費用(如適用)方可作實。

6. 會所只接受以積分或任何大廈經理人認可之形式收費。會所恕不接受現金,住戶可以支票購買積分。

7. 住戶於使用設施前,請往接待處登記及辦理扣除積分手續。

8. 住戶於離開會所前必須交還借用之毛巾、雜誌、報紙或用具予接待處,否則會所會根據市場價值扣除積分作為該物件之賠償。

9. 助理証的用途是讓有關人仕於陪同長者或兒童出入會所時使用。助理証持有人不可使用任何會所設施。

10. 請勿攜帶寵物進入會所。

11. 除獲會所批准外,所有未經許可人士不得於會所範圍內拍照或攝錄。

12. 住戶及其訪客不得自攜飲品及食物進入會所,嬰兒(三歲以下)食品除外。

13. 除獲會所管理人員批准外,所有人士不得於會所範圍內進行私人的訓練課程。會所管理人員有權拒絕任何進行未經許可私人的訓練課程人仕及其學員使用該項會所設施。

14. 因清潔、維修、特別節目或其他情況下,會所管理人員有權隨時關閉設施而毋須另行通知。

15. 會所管理人員對住戶私人物品之損毀或遺失,或於會所內發生任何意外及傷亡概不負責及賠償。

16. 若住戶或其訪客損毀或遺失會所內的物品或設施,會所有權向住戶根據市場價值索取賠償。

17. 如因惡劣天氣影響會所運作,會所管理人員有權隨時關閉會所或部份設施而不作另行通知。

18. 會所管理人員可隨時通知住戶,特別在繁忙時間內,禁止其訪客使用會所體育及康樂設施。

19. 如有任何人仕的行為可能引致及危害其他使用會所的人仕,或對其做成不便,又或惡意毀壞會所資產,會所管理人員有權要求有關人仕即時離開會所範圍。

20. 倘任何人仕(包括住戶或訪客)違反會所使用守則,會所管理人員有權要求有關人仕停止使用任何設施或離開會所範圍。

21. 會所管理人員有權因情況而新增或修改會所使用守則。如有任何爭論,會所管理人員保留最終決定權。

﹝如中文譯本有所差異,均以英文版本為準﹞